您现在的位置:情i -> 身在围城 -> 婚姻与法 -> 正文

夫债该妻还吗
29日09:38 作者: 出自[七彩谷商城]

    常言道:"父债子还,夫债妻还。"今天的这个案例就是要告诉 大家,具体问题还得具体分析。
    
    [案情简介] 山东省一农妇丁某自丈夫去世后,十几个债主纷纷讨上门来。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原来其丈夫李某为挽救其承包的某村民小组的面粉厂,举债很多,都打了借条,且都有李某的亲笔 署名.丁某对其丈夫的工作并不过问,只是一心照顾家里,丈夫也从未带回家任何财物,丈夫死后也未留下任何遗产。现在债主均要求丁某承担丈夫李某的债务,那么作为妻子,丁某是否当然 承担这些债务呢?
    
    [案情分析] 1、我国《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若个人经营的,但经营所得收益用于家庭生活的,由家庭财产承担。本 案中李某承包的面粉厂是李某个人经营的,且面粉厂濒临倒闭, 李某也未带回家任何经营所得,所以李某的债务应由其个人财产承担,而妻子不承担。
    
    2、债主认为丁某继承了李某的遗产,就应偿还其债务。我国继承法第33条规定了限定继承。也就是说继承人只在其继承的遗产范 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超过遗产部分的债务,继承人不承担.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债务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妻子丁某没有继承李某的任何遗产,当然可以不承担任何债务。
    
    3、那么,是不是这十几个债主的合法权益就无法保障呢?不,债主还可以要求发包人即某村民小组承担。发包人某村民小组与承 包人之间是承包合同关系,这只是集体经济组织(企业)内部经 营管理方式的变化,承包人李某承包面粉厂,就是对企业进行管理,李某人作为企业的经营管理人也就是该厂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企业的经营借的钱当然由面粉厂承担,某村民小姐作为面粉厂的所有人(发包人)责无旁贷地要承担债务。

本版编辑:Giki
 相关链接
 
 
 
 

京ICP证0000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