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半年前明明购买了一处商品房,住进去才发现小区并不是当初购买时售楼书上和售楼小姐所描绘的那样,各种配套设施没有兑现,小区的物业管理也很糟糕。明明可否申请退房?如果不行,明明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呢?
答:明明这个问题是现在最常见的问题,一定要记住承诺签章方有效。对于发展商承诺的与所购房屋有关的任何事宜,应尽量采用书面形式,千万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对发展商在广告中的所有承诺都要落笔力证,并由发展商签字或加盖公章,才能作力纠纷的有效证据。否则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很难根据上述文件保障购房者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买的依据。也就是说,如果购房者无法提供发展商违约的原始证据,他的要求就很难得到法院保护。所以购房者在发生纠纷时要注意保留证据原件,才能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阿平与男友同居之后,两人决定共同买楼,男友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提出供楼前期6万元由阿平全额负担,他只负担月供款的一半。之后又用种种理由说服阿平房产证上的名字只署他一个人的名字。后来阿平与男友因性格不合提出分手,男友竟说房子所有权在他,不肯偿还阿平的任何费用,而阿平手上仅有一张写了自己的名字的首期6万元的发票可以证明,阿平还有无可能要回房子或房款?
答:阿平是一个缺乏自我保护的女孩。首先,在上述情况中,虽然阿平交了房子首付款,但房产证上写的是男友的名字,男友即成为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其次,阿平与男友之间并无婚姻关系,只是恋人关系,恋人之间如果不经过注册登记结婚便无法取得婚姻的法律地位,不适合夫妻共同财产制。因此,该房屋应归男友所有,男友提出房屋归他是有法律依据的。
至于缴首期的发票上有阿平的名字,这只能证明阿平曾向发展商缴交过6万元,而这究竟是阿平代谁交或为谁交、阿平是不是房屋产权人均无从证明。但这张发票至少可以帮助阿平顺利拿回6万元首期款,而阿平依法能做的也只有向男友追讨自己曾为该房屋付出过的款项,包括6万元首期及一年之内的供楼款。
其实,阿平想与男友一起供楼也并非不可。房严证上可以署两人的名字,这样,该房产便为二者共同所有之财产,在处理时会有更公平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