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丈夫婚后生有一子,今年四岁。我与丈夫长期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虽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在孩子归谁抚养问题上意见不一,都坚持要求孩子随自己生活。我对丈夫说:“我有固定的工作和收入,有抚养孩子的条件和能力,而且已做过绝育手术,丧失了生育能力,孩子应随我生活。”丈夫说什么也不同意。请问,根据我这一特殊情况,可以优先考虑孩子由我抚养吗
律师:关于离婚时孩子归谁抚养的问题,应本着不损害子女利益的原则去考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应在有利于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你响应计划生育政策,做了绝育手术,且有条件和能力抚养子女,要求孩子由你抚养、随你生活,合情合理合法。鉴于你的这一特殊情况,即便诉讼到法院,也会依法优先考虑你的合理要求,判令孩子由你抚养、随你生活。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免除你丈夫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