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经人介绍与吴某相识,半年后,双方均同意结婚,各自的单位出具了结婚证明。之后,张某偶然发现吴某有作风问题,遂不愿与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这时,吴某为达到与张某结婚的目的,竟不择手段,让其邻居一女青年冒充张某(两人面貌相似),擅自拿了双方的户口本、结婚证明、合影照片到婚姻登记机构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张某得知此事非常气愤,但却不知如何是好,不知道这样是否算她与吴某已正式结婚,于是打电话到东城“148”咨询。
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由此我们知道进行结婚登记是取得合法婚姻地位的必须程序。双方均须亲自到场,有利于登记机关进行把关,从而保障婚姻自主,防止强迫婚姻的发生。婚姻法第4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婚姻成立的最重要的先决条件。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双方必须完全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或勉强同意。
吴某违背张某的意愿并在张某未到场的情况下,采取欺骗冒充的办法骗取了结婚证,显然已违反了婚姻法的上述规定。《婚姻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