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位退休女工。1975年我和丧偶的魏某结婚,结婚时他带有一岁的女孩。二十多年来我将这个女孩视为己出,精心抚养,并给她找了工作。可她嫌工作不好而不去,整天呆在家里无事生非,完全依靠我的退休工资生活,我对她进行各种说教,但她却对我出言不逊,现母女关系已逐渐恶化。为此,我想和她解除母女关系,不知在法律上是否允许。
你提出的这个问题,在生活中是经常遇到的。首先,我们从法律的规定上来讲明你和这个女孩的关系。虽然你待她如同亲生子女,但你和她的关系只是随着你与魏某结婚和长期抚养她的法律事实而形成了一种继母女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这种拟制血亲关系完全不同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亲生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规定上是不能解除的,这种继母女关系,在法律上是可以解除的,但是不能自行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这方面的批复是这样讲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一方起诉要求解除这种关系的,人民法院应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你可以提供出证据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和她解除母女关系,并可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在要求解除继母女关系的同时要求她一次付出一定的赡养费,以保证你的晚年生活有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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