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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在国外如何办离婚
20日16:07 作者: 出自[七彩谷商城]

    律师先生:
   
    我儿子结婚后没多久就出国了,儿媳因为工作关系没有去。两个人就这样一个国内、一个国外,维持了几年。现在,我儿子想离婚,儿媳也不反对。这种情况怎样办离婚更好呢?请予以指教。
   
    读者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您所说的情况,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是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二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需要强调的是,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须持有关的证件和证明,并且双方必须亲自到场。对此,《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这个条例,您儿子必须与您儿媳一起持各自的户口证明、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及双方离婚协议书和结婚证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将进行审查,并在一个月内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如果采用这种方式,您儿子不仅必须要回来,所花费的时间也会比较长。觉得这种方式不方便,还可以采用诉讼的办法。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不在国内居住的人提起有关身份关系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可由您的儿媳向她所在的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按照这个规定,您儿子也可以向您儿媳所在的区法院起诉。当然,他也可以依法出具授权委托书,由代理人进行诉讼。《意见》第93条还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调解的,除非本人不能表达意志,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从以往这方面的一些案例来看,您儿子远在国外,有可能被认定是“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所以,您儿子不必回国来亲自出庭,只需出具书面意见,即可由代理人参加调解,与您儿媳达成协议,由法院出具调解书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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